索 引 號: | 014397598/2024-01982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東臺市政府辦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 號: | 時效: | 有效 |
《東臺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2024-06-03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新修訂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2號)《鹽城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鹽政規發〔2023〕2號)印發實施。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對原《東臺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辦法》主要政策文件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鹽城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結合我市實際。
三、內容解讀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獎項設置、鼓勵事項、產業導向、評審依據、申報時間等內容,規定了市長質量獎分設“東臺市市長質量獎”和“東臺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年評定數量各不超過3個;鼓勵省重點產業鏈、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市重點產業鏈、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行業龍頭骨干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申報東臺市市長質量獎。
第二章組織管理。明確了評審組織機構、審核和推薦等內容,規定了各基層市場監管分局(所)負責所在地區申報東臺市市長質量獎組織的審核工作,各鎮區人民政府負責所在地區申報東臺市市長質量獎組織的推薦工作;市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所屬申報組織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明確了申報組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包括登記注冊、行業地位、創新能力、誠信經營、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成效,無較大及以上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規定了在一個申報周期內,有關聯關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一家申報東臺市市長質量獎。
第四章評審程序。明確了通知發布、專家組成、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問詢答辯、現場評審、確定候選名單、初選公示、審定批準等內容。
第五章實施獎勵。明確了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獎金額度和獎勵經費主要用途,規定了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獎金分別為30萬元和5萬元,獎勵經費每年度105萬元,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再次申報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獎牌,不再發放獎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申報紀律、退出機制、獲獎后申報、權利和義務、評審人員要求等,規定了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以繼續申報,但5年內不再評選其為提名獎。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生效日期。